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对退出运营的车辆清除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拆除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