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出租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回相应的运力指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转让经营权、变更主体名称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