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乘客的要求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上下客的;

(二)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在上车前明确表示不愿意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经劝阻无效的;

(五)无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

(六)乘客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安全驾驶的。

因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中途终止载客的,驾驶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报告所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救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