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车辆退出运营,并于三十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自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满五年的;车辆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运力指标被依法收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退出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清除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拆除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