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