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和省下拨给自治州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