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