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所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