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所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