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