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第十六条已修改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