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二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