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的城区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