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等提供场地。禁止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