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旅游景点、商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