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第十三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通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