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通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