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一)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二)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对乡土文化、古村落、古民居和乡村自然风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三)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四)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
(五)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