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