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推进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营造文明养成教育氛围,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