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嬉闹。

(二)减少吸烟,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不随意丢弃烟头。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四)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控制音量,减少噪声,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七)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洒、焚烧、摆放祭奠物品。

(八)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