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通知书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取得备案通知书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