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设施设备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