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