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扶贫对象和相关单位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评审、批准和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