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贫对象更新观念,自主创业,对勤劳思富、积极脱贫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应当优先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