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的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的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