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冰雹、霜冻、低温、高温、雷电、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