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开展生态科普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方案和计划,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游览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