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献血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献血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推进献血工作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