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条有效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稀有血型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