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在本省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一)献血后五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献血量累计超过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二)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三)在同等临床条件下,优先保障献血者的临床用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