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血站和医疗机构采血前应当向参加献血的公民介绍相关献血科学知识、注意事项,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予以说明。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安全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