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电信设施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