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