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