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