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