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