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饮用水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