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搭建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金融合作平台,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项目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贴息、知识产权质押等措施,加大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高新技术出口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