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