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科学技术特派员制度,完善科学技术特派员与农牧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为乡(镇)、村和农牧民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促进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