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企业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方式,对经营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予以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