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培训机构通过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