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