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