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