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