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