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