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防治对策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